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湘秀,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邓平,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刘湘秀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瑛,男,l92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湘秀与被上诉人邓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刘湘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上诉人刘湘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勇芳
审 判 员  田玉萍
代理审判员  尹 立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龙建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