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25号
申请执行人黄拥军,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夏银松,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黄拥军与被执行人夏银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2012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银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拥军借款本金7500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38元及申请执行费10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银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拥军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7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