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辉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玉玲。
委托代理人田康明。
上诉人阳辉雄因与被上诉人章玉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任莉、代理审判员曾波毅参加评议,书记员周尧担任记录,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阳辉雄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辉雄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辉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阳辉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平
审 判 员  任 莉
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