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孙博武,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沅江市新湾镇沙湾村朱雀村民组150号。
被执行人胡小毛,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荷叶塘村民组3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二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在执行孙博武与胡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孙博武应受偿136688元;未受偿136688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