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调确字第6号
确认申请人沈泽春(沈向连),男。
确认申请人舒金松,男。
确认申请人沈泽春、舒金松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郭人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1月12日确认申请人沈泽春被确认申请人舒金松驾驶牌照为湘NN5896的摩托车撞伤,2013年3月11日经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舒金松赔偿沈泽春医疗费10530元、生活费4210元由沈泽春承担,舒金松已经支付给沈泽春。另外,由舒金松再一次性补偿沈泽春20000元,并于签协议当日以现金方式付清;
二、舒金松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舒金松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所得赔偿款归舒金松所有;
三、本协议签订后,沈泽春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舒金松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认为,确认申请人沈泽春、舒金松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沈泽春、舒金松于2013年3月11日在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