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黎美,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晶,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灼仪,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黎美与被告杨灼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美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灼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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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