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0年2月2日生。
被执行人陈江文,男,1975年8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晓红与被执行人陈江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江文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晓红货款10397.4元,受理费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江文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结案。2013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晓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江文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