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雨法刑执字第5号
罪犯戴俊杰,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抢夺罪,2010年10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本院于2011年1月29日,作出了(2011)雨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4月21日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3月29日岳塘区司法局以(2013)潭岳矫建字第002号收监执行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戴俊杰收监执行。
经查,2012年9月,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戴俊杰进行医学鉴定,经检查诊断,罪犯戴俊杰双肺III型××基本吸收好转,该病结核实验和抗体均称呈阴性,无传染。戴俊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其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刑期未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戴俊杰收监执行。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