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衡中法执异字第4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五一大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贵华,男,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军。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29号。
负责人肖锦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灵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衡阳五一大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一大市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一大市场对(2011)衡中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做协调工作,异议人五一大市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五一大市场申请撤回对(2012)衡中法执字第88号执行裁定的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衡阳五一大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张 伟
审判员 :郭小军
审判员 :许晓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昊轩

校对责任人:许晓华 打印责任人: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