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益阳香炉山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象贤,桃江县工商局干部,系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石清.
委托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刘石清诉湖南益阳香炉山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炉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桃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香炉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香炉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及代理人周象贤,刘石清及代理人罗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香炉山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反诉请求后,一审法院虽以其反诉请求系财产保全异议为由给予以通知形式答复而未予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令球
审 判 员  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