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调确字第5号
确认申请人艾后菊,女。
确认申请人怀化铁路车务段公坪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蒲雪姬,男,系怀化铁路车务段公坪火车站站长。
确认申请人艾后菊、怀化铁路车务段公坪火车站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郭人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3年1月19日确认申请人艾后菊的丈夫肖志刚被27074次列车在芷江西—公坪上行线K1566+600米处撞倒后死亡。确认申请人艾后菊要求公坪火车站赔偿死者的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尔后,经过公坪火车站与死者肖志刚的家属协商,2013年2月22日经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铁路方面一次性补偿死者肖志刚丧葬费等各项费用贰万肆仟元,并于2013年1月22日与死者家属一次性结清;
二、本协议签订后,死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铁路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捺手印后生效。
本院认为,确认申请人艾后菊、怀化铁路车务段公坪火车站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艾后菊、怀化铁路车务段公坪火车站于2013年2月22日在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