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调确字第7号
确认申请人张某甲,男。
确认申请人张某乙,女。
确认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郭人宾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确认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小孩张某丙,2006年年底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张某甲平均每年负担小孩的生活费3000元整,现双方就抚养费问题重新达成协议,2013年3月1日经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从2013年起由张某甲每年负担生活费7000元给小孩张某丙,张某丙的医疗费与学杂费按实际支出计算;
二、如遇上国家生活水平提高,按照湖南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另行计算生活费;
小孩张某丙满10岁后,其抚养权是否便跟需遵循小孩的意见;
张某甲可以拥有每月一次对张某丙的探视权。
履行方式由张某甲按月支付583元到张某甲为张某丙办的银行卡里面。
本院认为,确认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确认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3月1日在艾头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