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785-2号
原告刘庆平,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边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锋,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庆平与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庆平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刘庆平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