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胡建峰,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农民,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台公塘村10组128号。
被执行人胡良才,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台公塘村10组82号。
被执行人黄爱仙,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居民,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台公塘村10组82号,系被执行人胡良才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胡建峰与胡良才、黄爱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胡建峰应受偿27783元;未受偿27783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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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