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70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邵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已与被告邵某某自愿到双牌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以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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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唐清群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高伟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