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武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崔光宗
原告:崔平世
原告:刮丽红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鸿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绍坤,湖南肖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光宗、崔平世、刮丽红与被告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光宗、崔平世、刮丽红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光宗、崔平世、刮丽红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光宗、崔平世、刮丽红撤回被告常德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崔光宗、崔平世、刮丽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米良
审 判 员 顾登忠
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