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沅执字第66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华,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秀峰东路81号。
被执行人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永发路。
法定代表人肖孟喜,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彭建华与湖南天和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彭建华应受偿145140元;未受偿145140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沅执字第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小 林
执行员 杨 立 民
执行员 张 建 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