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桂阳法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邓二生,男,汉族,系邓某某之祖父。
申请人邓某某请求宣告邓桂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某某诉称,邓桂兰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邓海平去世后,被申请人邓桂兰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邓某某于2011年4月失踪,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邓桂兰失踪。
经查,邓桂兰,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燕塘乡高桥村14组1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被申请人邓桂兰与邓海平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燕塘乡下邓村9组。2008年3月22日生申请人邓某某。2009年8月,邓海平死亡。2011年4月,被申请人邓桂兰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此事桂阳县公安局黄沙坪派出所、桂阳县方元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方元镇下邓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8日发出寻找邓桂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桂兰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邓某某之祖父邓二生自愿作为失踪人邓桂兰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邓桂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邓某某作为邓桂兰的儿子申请邓桂兰为失踪人,邓二生为失踪人邓桂兰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邓桂兰为失踪人;
二、指定邓二生为失踪人邓桂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龙琼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