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537号
原告范子涵,女,2004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学生,湖南省桑植县人。
法定监护人范平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系原告父亲。
被告桑植县陈家河镇**希望小学,住所地桑植县陈家河镇黄木潭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钟秋生,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子涵诉被告桑植县陈家河镇**希望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子涵以还需要继续治疗为由,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桑植县陈家河镇**希望小学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子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子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子涵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皇楚进
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卓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