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罗功义,男,81岁。
被告黄宗林,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功义与被告黄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功义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功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功义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人民陪审员 宋顺华
人民陪审员 屈先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高 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