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石民一初字第9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何某某,女,200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何某某之母,其基本情况与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平秀,女,汉族,衡阳市珠晖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村朱大屋村民组,住所地石鼓区松木松梅村朱大屋村民组。
负责人江宏生,系该村民组组长。
本院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何某某诉被告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松梅村朱大屋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何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其民事与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何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  金庆端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志成
校对责任人:金庆端打印责任人: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