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法执字第2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恒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湘潭市永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南盘岭9号。
法定代表人易培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安徽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罗马花园西区9栋第11间门面。
法定代表人汪海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剑,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汪海东,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恒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东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剑、汪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450382元(其中本金208000元,违约金12391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9120元,诉讼费用12150元,律师费71600,执行费5600元),已执行标的30309.32元(含执行费5600元),未执行标的420072.68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主动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华
(此页无正文)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