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邱某,女。
委托代理人唐林波,男。
被告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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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欧阳军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莫 苓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