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908号
申请执行人林炼钢。
被执行人颜忠东。
申请执行人林炼钢与被执行人颜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5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忠东银行存款人民币3184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