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浏执字第578号
申请执行人肖建权。
被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陶维鹊。
申请执行人肖建权与被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陶维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浏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5月28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沙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陶维鹊银行存款人民币46787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