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唐艳莲,女,1963年10月16日生。
被执行人李昌旺,男,1967年1月24日生。
被执行人蒋开祥,男,1973年2月19日生。
被执行人李国凯,男,1974年8月14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艳莲与被执行人李昌旺、蒋开祥、李国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蒋开祥已履行16300元;被执行人李昌旺已履行10000元。本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李昌旺已履行6300元;被执行人李国凯已履行10000元,尚未履行的欠款6300元。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凯目前确无履行能力。本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李国凯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唐艳莲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