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负责人刘启荣。
被执行人罗春芳。
被执行人郭作春。
被执行人彭群德。
被执行人罗爱军。
被执行人冯文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春芳、郭作春、彭群德、罗爱军、冯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春芳、郭作春、彭群德、罗爱军、冯文秀经营养殖造成严重亏损,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已无力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鑫
审判员  杨冬初
审判员  鲁光炯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