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蒋结润,男,1971年3月24日生。
被执行人蒋志(智)林,男,1981年9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蒋结润与被执行人蒋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蒋志林于2013年2月8日前将余款50000一次性付清,诉讼费1250元被执行人蒋志林负担。到期后被执行人蒋志林履行了案款20000元,尚欠案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志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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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