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雨执字第0028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81号。
负责人巢松武,行长。
被执行人李年春,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高环,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滑没塘76号。
法定代表人黄乾。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年春、黄俊杰、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75711.84元及利息68640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7913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47261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726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4614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年春、黄俊杰、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99292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