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恢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蔡艺明,男,1964年2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彭华军,男,1971年3月7日生。
被执行人杨秋艳,女,1981年6月29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艺明与被执行人彭华军、杨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华军、杨秋艳确无履行本案的能力,已于2011年8月23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蔡艺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彭华军、杨秋艳执行,并查明被执行人彭华军、杨秋艳目前确无履行能力,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彭华军、杨秋艳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蔡艺明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