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中管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日光,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湖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行为地在岳阳市云溪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岳阳市云溪区。本案被上诉人瞿日光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