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袁光荣。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2)雨法响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3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平
审 判 员 冯海燕
代理审判员 曾波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