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雨执字第00087-1号
申请执行人邓四清,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执行人张四清,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洪塘村苏家垅组。
申请执行人邓四清与被执行人张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4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四清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108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三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