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永冷民初字第74号
原告蒋X能,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告魏X秀,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蒋X能与被告魏X秀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寿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尹航担任记录。原告蒋X能、被告魏X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3年11月2日登记结婚。1984年11月3日、1988年9月4日生育子蒋X斌、女蒋X敏。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无缘无故的谩骂,无理取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明,证实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证据二、民事判决书(2012永冷民初字第283号),证实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经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现在老了,如果要离婚支付生活和精神补助费15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结合本案的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1983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原阳山观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4年11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蒋X斌;1988年9月4日生育一女,取名蒋X敏。2007年以后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刘某某,双方为此开始吵闹,后发展到夫妻分居生活。2012年3月2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4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未和好,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XX小区住宅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冷水滩区上岭桥镇XXXX村XX组平房一栋。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又生育一子一女,感情也可以。2007年以后由于原告在外长期打工,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特别是2012年4月26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没有珍惜和把握法院给予的难得的一次和好机会,双方夫妻感情依然没有改善。同时本案在审理中审判人员作调解和好工作,但原告方坚决不予和好,说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XX小区第X栋X单元X楼住宅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提出XX大厦XXX号商铺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予被告XXX40%补偿,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50000元生活帮助费,原告自愿支付生活帮助费10000元,本院根据本案实际认为原告要求150000元生活帮助费过高,但原告自愿支付生活帮助费10000元又过低,本院酌情考虑3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蒋X能与被告魏X秀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XX小区第X栋X单元X楼住宅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冷水滩区上岭桥镇XXX村XX组平房一栋归被告魏X秀所有;
三、限原告蒋X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魏X秀生活帮助费3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X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尹 航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