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753号
申请执行人王燕。
被执行人张青松。
上述申请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张青松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24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08)天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20000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天执字第7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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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长 周辉跃
执 行 员 聂洪祥
执 行 员 袁 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