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谢芳,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方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芳与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芳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因是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办公,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的确切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谢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谢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嘉恒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小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