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族自治县支行。地址:**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5号。
负责人蒋春良,男。
委托代理人:肖西华,男。
被执行人莫大联,男,1978年1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莫大联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莫大联在2012年9月10日前将本金30000元及利息一次性付清,诉讼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莫大联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大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石燕娥
审 判 员  盘承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