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福,男,1953年2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金惠香,女,1955年3月16日生。
被执行人罗家德,男,1989年1月28日生。
申请执行人李永福、金惠香与被执行人罗家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罗家德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永福、金惠香经济损失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家德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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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封加德
审 判 员 李木华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