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号
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荣克,湖南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以与被告唐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泽群
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