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41号
申请执行人梅小琴。
被执行人唐钢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唐钢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唐钢强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金钻广场C2栋106号、107号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113766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