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050号
申请执行人莫申叶。
被执行人杨波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波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波泉的银行存款70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