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陆某。
被告邓某。
委托代理人袁燎原,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肖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