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盛小薇,,女,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向初刚,男,土家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小薇与被告向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小薇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向初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小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权利自治的原则,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小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盛小薇负担。
审 判 长  银 燕
代理审判员  梁嘉恒
人民陪审员  丁 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小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