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88号
原告谢玉莲,女,31岁。
被告何乙学,男,3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莲与被告何乙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调合为由,于2013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乙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玉莲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乙学的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玉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玉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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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蒋桂云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