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191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
被执行人长沙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某某与长沙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夏记香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