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冷执字第20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执行人周勇,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予以计算。其中150000元从2010年1月22日起计算,40000元从2010年2月6日起计算)。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新春
审判员 周恩祖
审判员 周新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