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张中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毅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区治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云,局长。
原审第三人吴胜举,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群,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张家界国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强
审判员 聂全武
审判员 王艳欣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联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