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一初字第509号
原告周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周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满诉讼费200元,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杰
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
人民陪审员  李安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