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卢岳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带云,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文彬,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秀仁,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重锋,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红莲,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晨,女,199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庆丰,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博文,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书晓,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廖水桃,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聪,女,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从海,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卢岳生、谢带云与孙文彬等11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孙文彬等11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娄中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