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芷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张小平,男。
原告宋继松,男。
被告余子长,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宋继松与被告余子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宋继松于2013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被告占有8000元现金,要求被告返还为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经自行协商,对形成的纠纷已妥善处理,二原告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平、宋继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平、宋继松承担。
审 判 长  江 凌
人民陪审员  杨殿平
人民陪审员  杨 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 媛